發票新規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國稅系統(含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全面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
依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費公路通行費將實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根據財稅【2017】90號,老的通行費票據(不含財政票據,下同)高速公路可以使用到2018年6月30日,其他收費公路可以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稅收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
PS: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車輛購置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36號)規定: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環保稅開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主席令第6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法》對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等問題做出詳細規定。自施行之日起,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明確金融業政策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征管流程新規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辦法。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準。